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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虹旗慶同婚合法 同婚伴侶求子路仍艱辛

2019年5月24日,台灣同性婚姻正式合法,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,那天,有許多同性戀者朋友留下了感動的眼淚,也有不少人,為台灣自由進步的精神感到驕傲,大大的彩虹旗飄揚在藍天之下的光景歷歷在目,但是同性婚姻合法只是個開始,因為目前法律沒有賦予這些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們,合法生養小孩的權利

修法進度緩慢 同婚伴侶暫無法收養小孩 

恆嵂聯合事務所 吳恆輝律師告訴我們,台灣現行法律規定,同性婚姻的伴侶沒有辦法以夫妻身分收養小孩,台灣同性伴侶相關結婚、收養法律不適用民法,而是《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》,當中第20規定,只有同性婚姻的其中一方能夠收養對方的親生子女,也就是說,在民法異性婚,收養情形是,夫、妻能收養第三人的子女,也能夠收養另一半的子女。

同性婚姻的收養,只能收養另一半的子女,不能收養第三人的子女,所以如果同性婚姻伴侶在婚前沒有小孩,兩人就沒辦法透過合法管道收養孩子。如果同性伴侶真的很想收養第三人的子女,只有在單身時可以辦理,如果同性伴侶完成登記後,就失去收養小孩的資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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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恆輝律師特別強調,對於沒有血緣的養父母,法律上其實不能用「領養」這名詞,應該要用「收養」。而「收養」和「認領」最主要差別在於,領養需要有血緣關係才能辦理,例如未婚生子,生父可以領養小孩。而收養就不需要有血緣關係,例如去兒福等單位收養失親的小孩,而無論收養或是認領,都不適用於同性婚姻伴侶

2020年12月時代力量、民進黨黨團曾經針對同性婚姻共同收養規定提出修法,2021年4月時代力量、民眾黨、國民黨也曾提出修法,既然各黨團都有意為同婚伴侶爭取收養權益,為何遲遲不見動靜呢?因為這樣的議案跟大眾所關心的民生議題較無關連,所以不容易在委員會討論通過並送進三讀的院會討論,因此,同婚伴侶想要在台灣收養小孩,可能還有得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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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子宮但不能用 單身女子在台灣不得進行人工受孕

相對於男同性戀者來說,女同性戀者只要有子宮,就有能力懷孕,所以女同性伴侶要生小孩的風險與所需花費的費用比較少。但是,台灣《人工生殖法》規定,能夠接受捐贈精子或是進行人工生殖的,需要符合夫、妻這個規定,也就是說,同性伴侶或是單身女性,都沒有辦法在台灣進行人工受孕手術,也因為這樣,有不少女同性伴侶會千里迢迢到美國、加拿大、烏克蘭、東南亞國家尋找精子,並且在當地進行人工生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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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在台灣的女同性伴侶,如果想要懷孕,有三種可能途徑,第一種是直接找願意捐精子的男生,取得精子後,用空針將精子打入體內。第二種是直接找男性行房。第三種則是到國外取得精子後,用試管方式在國外接受胚胎植入手術。吳恆輝律師表示,前兩者除了須面臨高道德檢視外,生下小孩後可能會產生親權問題,而第三種方法,一切都要看國外的仲介、診所是否合法,而且如果在國外發生法律糾紛,多半也都得用當地國家的法律為依據,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

男同婚伴侶唯一選擇? 海外代孕爭議多

由於男同性戀者沒有子宮,自然無法自己懷孕,如果想要擁有孩子,除了趁單身的時候辦理收養手續之外,另外一個途徑就是尋找代理孕母,但是,吳恆輝律師說,目前在台灣無論是異性還是同性婚姻伴侶,都沒有代理孕母這個選項,因為代孕可能會涉及傳統倫理問題,以及孕母是否會被物化、工具化,甚至是連生下來的小孩都有可能會被當成「物品」歸還,或是,孕母產子之後如果反悔不願意把小孩交到養父母手上,後續的法律處理都會相當複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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吳恆輝律師指出,在孕母生育過程中,如果有優生保健問題,假設胎兒有某種高風險疾病,是否可以強行要求代理孕母墮胎?或是孕母如果違反契約,應該以契約為準,還是代理孕母的身體權、生育權優先獲得保障?

甚至中國女星鄭爽,就曾經在美國尋找代孕,後來傳出要棄養小孩,這時候小孩跟孕母的權利應該由誰來保障?而同性伴侶尋找的代理孕母,如果不只提供子宮,更提供卵子的話,小孩身上血液有一部分是和代理孕母有關係的,這在法律上,也會延伸出血緣關係,後續很可能會延伸親子關係方面的糾紛,這些問題都值得思考。

圖片來源:吳恆輝律師

現在有越來越多想要孩子的男同婚伴侶選擇到海外找代理孕母,目前各國的代孕規範都有所不同,這是行前需要好好做功課的,而吳恆輝律師說,即使是透過代理孕母,同性結婚後才出生的子女,依法仍不是雙方之婚生子女,如果小孩只有男同性伴侶其中一位的基因,就可以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第 20 條規定辦理繼親收養。

台法律禁止仲介代孕 介紹同婚伴侶赴海外生子恐違法

關於代理孕母值得注意的是,現行人工生殖法第31條有明文「禁止」營利從事「生殖細胞」買賣或居間介紹,也就是說,如果有商業仲介協助任何人介紹去國外做人工生殖、商業代理孕母等行為,恐怕會面臨刑事責任,最重會被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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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2016年的民調顯示,台灣有59%民眾贊成開放代理孕母,那台灣的夫妻或是同婚伴侶,到底有沒有機會在台灣進行代孕呢?台灣在1996年開始草擬人工生殖法,但是在2007年,專家學者認為因為涉及科學、倫理、法律、社會道德等層面之問題,所以人工生殖法跟代理孕母法律會分開處理。

到了2020年,曾經有立法委員提出修法,希望可以讓有生育困難的異性夫妻透過代理孕母生育,但是目前在修法討論中,都還沒有討論到同性婚姻生殖上的立法規範,因此短期內,同婚伴侶如果想要孩子,花重金、冒風險到國外進行人工生殖或是找代理孕母,可能還是目前唯一辦法。

照片提供|恆嵂聯合事務所、Pexel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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