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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美推翻「羅訴韋德案」反思台灣優生保健法 律師:保障仍不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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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嘉瑜 律師

曾辦理多起家事事件,致力於關懷少年事件、性別平等(性騷擾、性侵害案件)等案件,盡力為當事人爭取權益。

美國最高法院推翻「羅訴韋德案」,女性的墮胎權爭議愈演愈烈,對美國社會已經造成巨大影響,許多有墮胎需求的女性,即刻受到法律的約束。

然而,可不單只有需要墮胎的女性受限,這場風暴恐怕對醫界、人民目前受保障的權利造成超乎想像的影響。反思台灣,「有條件」下的合法墮胎,也將面臨衝擊與挑戰。

「羅訴韋德案」遭推翻 美國價值分裂、隱憂增多

正因為羅訴韋德案遭推翻前,美國共13州設立「觸發法案」,也就是當羅訴韋德案一被推翻,就能啟動觸發法案,恢復禁止墮胎的規定,根據統計,包含其餘保守派等州加起來,共有20個州準備禁止女性墮胎。性別平等案件處理經驗豐富,且善於處理民、刑事與家事事件的律師唐嘉瑜分析,這項規定的變革,勢必影響許多女性的人生計畫,甚至被迫透過地下管道、不安全的方式進行人工流產,有些人逼不得還只能產下孩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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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嘉瑜律師提到,美國目前基於「在危急女性生命的醫療狀況」之下,才會允許墮胎。因此,包含強暴、亂倫而懷孕的女性,不被視為禁止墮胎的例外,這會對婦女造成更大的傷痛。再者,在實務概念上,這算是「不確定的法律概念」,什麼樣的狀況才算危及生命?有指數可參考?不難想見這會導致醫界無所適從,畢竟墮胎禁令下,恐怕就連醫事人員也可能挨罰。

美國避孕、同性婚姻等議題 恐面臨相同困境

由於羅素韋德案當初是從「隱私權」所衍伸出「墮胎權」,而受到憲法修正案第14條的背書,屬於受保障的基本權利。但值得注意的是,如今最高法院推翻的原因,則是以美國憲法當中,沒有明文規定「隱私權」為由而推翻。隱私權到底是不是美國憲法所保障的「基本權」實則有爭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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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嘉瑜律師憂心,同樣基於隱私權概念而出的避孕、同性性行為、同性婚姻法等,未來恐怕也會與墮胎權一樣,面臨相同困境。唐嘉瑜律師指出:「這次保守派大法官甚至在協同意見書預告,避孕問題等,同樣涉嫌錯用憲法修正案第14條。」點出這些議題未來可能都會被重新審議。

當這些議題可能還存有爭議時,美國同時會產生新一波意識形態的拉鋸戰,讓社會更加動盪不安,也有很大的可能,使得價值分裂愈來愈嚴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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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美國最高法院看似是把決定權「還給」各州,讓各州自行決定可否墮胎,但唐嘉瑜律師坦言,以基本權利的概念來說,這可是人與生俱來的權利之一,不可能在一個國家之內,有區域之分的不同。

台灣刑法規定「禁止墮胎」 律師:比羅訴韋德案還嚴苛

反觀台灣,刑法規定「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,會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。」甚至施作墮胎手術的醫師,也可能被處以「加工墮胎罪」或「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」,這也令人質疑,原則上在台灣根本「不允許墮胎」。

唐嘉瑜律師表示,優生保健法第9 條規定,「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特殊情況者(患遺傳疾病、招致生命危險、強制性交……等),得依其自願,施行人工流產」,換句話說,懷孕女性得符合這些條件,才能進行人工流產,這實際上是比美國過去允許墮胎的限制還要更嚴格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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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司法實務與學說上的見解,胎兒的定義大致上是以精卵結合14日以後起算,台灣的墮胎罪就依此計算,除非符合優生保健法第9條的規定,否則墮胎就可能違法。試想,14天的時間內婦女可能尚未體認到體中有胚胎形成,唐嘉瑜律師認為,這項規定對女性而言過於嚴格,建議沒辦法在墮胎權完全合法之下,也許台灣可以參照羅素韋德案,以「參考孕期」的概念設置,也就是懷孕頭三個月內享有無條件的絕對墮胎權。

因為即便國內的優生保健法規定,婦女墮胎必須在24周內完成,看似相對寬鬆,但回歸規定,還是受到有條件(優生法第9條)的限制。唐嘉瑜:「立法原則概念反應這個國家對於墮胎問題、身體自主權的基本看法,更應慎重思考,不該認為婦女懷孕,就要完全成為胎兒的載體。」

人工流產須「配偶同意」爭議 衛福部已有修正草案

另外,優生保健法中關於人工流產的規定也提到,「因懷孕或生產,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,規定施行人工流產,應得配偶同意」對此,唐嘉瑜律師認為,一位成年女性即是法律上獨立自主的個體,可以對自己的個人事務、身體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權利,「這規定感覺像是女性已婚後,相形之下好像退化了,基本權利怎麼就喪失了呢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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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多人認為,胎兒畢竟是丈夫與妻子努力共有的產物,唐嘉瑜:「但這並不代表丈夫就能直接對墮胎一事做出同意與否的決定。」律師強調,墮胎需配偶同意的規定,不禁會讓人質疑,是不是男性在權益上具有一定的優勢?配偶會不會藉故謀取私利?謀取私利的行為可不符合立法原則,卻怎麼在墮胎權上,又被允許了呢?不過值得慶幸,衛福部已在宣布的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當中,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的規定,保障女性生育自主決定權,就等立法院三讀通過。

透過法律的訂定,有些人認為法源依據能幫助女性,擁有更多保障,但也有人覺得,法律管到女性的身體,會讓權益更加受限。對此,唐嘉瑜律師舉例,「法律不管家務事」的觀念已過,所以1998年催生出家庭暴力防治法,有這樣的法條,讓社會的氛圍變得不同。同理,如果法律以保障婦女為前提、出於保護立場,願意將弱勢的問題考慮進來,一定會產生保護效果。

圖|Pexels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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